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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B4426-2001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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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要求。 本标准是对DB4426-1989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修订。 本标准与DB4426-1989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: ——按GB/T 1.1-2000的要求进行编制: ——明确适用范围; ——增加术语和定义; ——调整控制区划分及标准分级; ——采用年限制; ——第一时间段新增控制项目16项,原有项目标准值基本维持原标准的一、二级标准值;第二时间段新增控制项目46项,色度、悬浮物生化需氧量、化学需氧量、石油类、动植物油、氨氮等项目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适当从严; ——配套监测要求和分析方法。 本标准的附录A 附录B 附录C 为规范性附录。 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。 本标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。 本标准起草单位:广东省环境保护监测站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:刘军、刘扬真、梁志光。 本标准于1989年首次发布,本次为第一次修订。
更新日期:2009-07-23 | 返回 | 关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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